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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資訊與科技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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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教育、文化、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目的,並且協助華人在資訊教育的運用及推展,使之有卓越的成就為主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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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經會員一人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預備會員,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或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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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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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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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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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由會員 (會員代表) 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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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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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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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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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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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卸任之理事長得由理事長或二位理事之推薦,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榮譽理事長。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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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理事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監事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開之。會議之決議,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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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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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公佈之。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6月28日第六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11年8月22日台內社字第1110630001號函准予備查。 |